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安置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 安置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安置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总人数不足30%的企业,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4.2004年1月1日之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必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