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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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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
发布时间: 2015-01-26

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必报);

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收入明细(必报);

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面积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企业总数量90%以上的说明(必报);

(增加)《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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