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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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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2015-01-26

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各(验原件)(非必报);

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年限、金额、涉税房地产的基本情况等原件(必报);

能够说明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据材料。(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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