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0]111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必报);
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转让所得金额、转让时间等明细及合计资料)(必报);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必报);
技术转让收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必报);
A1向境内转让技术,需提供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非必报);
A2向境外转让技术的企业方需提供的资料如下:(非必报);
A2-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非必报);
A2-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非必报);
A2-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非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