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登记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尽快登报遗失并到税务机关补发证件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版面(如复印件粘贴在《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相应位置上的需用原件核对)。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