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2、报送资料
(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6)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